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最高法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共33条,其中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问题较为突出的证据判定、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以及赔偿依据等作出规定,适当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便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文将结合《规定》相关内容,进行简要整理与归纳。

1 侵权证据范围扩大

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是一直困扰权利人的难题。此次《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2 域外证据的特殊规定

为尽可能减少域外证据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简化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此次《规定》第八、九条对域外证据作了特殊规定。
不需要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包括

(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
(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三)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四)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
不需要认证的域外证据包括

(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
(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人明确表示如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的。

3 委托证明不用重复办理

此次《规定》第十条在一审程序中已经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可以不用再办理上述证明手续。

4 证据保全应考量的因素

《规定》指出,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该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5 证据保全的技术及方式

该《规定》明确了保全方式,同时指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于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

6 证据保全现场相关举措

《规定》第十六条对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现场的相关举措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然如果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如果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提供相关证据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7 申请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

对于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申请相关机构进行委托鉴定,具体可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包括: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二)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异同;
(三)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四)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
(五)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请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异同;
(六)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八)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8 法院对鉴定方的审查因素

为规避对鉴定结果不满的一方提出程序瑕疵争辩,法院在委托鉴定时需要对鉴定方的资质、能力、立场等方面进行审查,包括:

(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
(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
(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六)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9 赔偿数额证据依据

《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10 赔偿数额审核认定

对于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本次《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降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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