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汇票承兑流程中的提示承兑!

    所谓汇票承兑流程中的提示承兑,这里是指承兑时的提示,意即执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提示在一定意义上与民法上的请求相当,但又有不同之处。民法上的请求,当事人可以任意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而汇票属于提示证券,由于票据上的权利与对票据的权利的不可分离性,汇票的执票人必须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并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提示承兑的提示人是执票人,而被提示人则是付款人,承兑提示期间,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执票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前必须为承兑提示的起迄时间。承兑提示期间依汇票的性质不同而各异,具体地说,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分为三种,今天先重点讲解第一种: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


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
    对这两种汇票而言,提示与否是执票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这里适用的是承兑自由原则,汇票的执票人可以不经过承兑提示阶段,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票据法第42条规定:“执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为承兑之提示。”票据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承兑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汇票支付的信用,为了达到使付款人按时付款的目的,执票人可以采用在到期日前随时为提示承兑的方法,也可采用直接提示付款的方法。如果到期日已至,执票人可以以提示付款方式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没有必要再做承兑提示。


    承兑自由原则并不是无限制的,票据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发票人得为于一定日期前,禁止请求承兑的记载。”这就是对承兑的消极限制,又称承兑提示的禁令。票据法之所以规定发票人可为承兑提示的禁令,是因为票据虽然是无因证券,但毕竟以现实的资金关系作为付款人支付的基础,所以发票人为保证汇票能即时支付,通常需要与付款人联络,以保障可靠的支付。为了做到这一点,发票人有必要限制执票人提示承兑的时间,以免执票人在付款人未准备的情况下提示承兑,从而影响票据的信用。故票据法准许发票人根据本人情况决定是否在一定日期前禁止执票人为承兑提示。承兑提示禁令的法律后果是,执票人不得在禁止期日前为承兑提示,即使遭到拒绝,执票人亦不得行使追索权。


    以上内容来源于: 承兑汇票贴现报价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qq_41832351/article/details/80509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