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阐述有关汇票的应记载事项问题!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格式,汇票的发票格式就是汇票的记载事项。依相关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记载事项分为应记载事项与得记载事项,其中有些内容在之前的文章中也稍有论及,今天重点阐述有关汇票的应记载事项。


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记载事项,又称汇票的款式,是指发票人在制作汇票时应当记载的事项和可以记载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4条全面规定了汇票的应记载事项,所以,应记载事项属于法定记载事项。但应记载事项其实再细致分的话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下面重点重点讲一讲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大致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发票人签名。这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如欠缺发票人的签名,则汇票绝对不生效力。


    2、表明其为汇票的文字。这是为了确定汇票的性质,以便与其他类型的有价证券和本票、支票有所区别。表明其为汇票的文字,学者称为票据文句。究竟什么是票据文句,台湾学者认为并不以“汇票”二字为限,其他同义字样,如汇兑券、汇兑证等字样,这些字样与汇票字样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实务上以汇票字样最为常见。


    3、一定的金额。汇票是金钱证券,故一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若无金额的记载,则该汇票绝对无效。由于汇票有替代货币的作用,所以汇票上金额的记载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容易造成汇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混乱,不利于汇票的流通和支付。例如,金额记载一万或两万、两千以上五千以下、若干元等,都属于含糊不清的记载。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是无效票据。此外,当表示金额的数字与文字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4、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汇票的发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上记载的一定金额的意思表示。依票据法规定,汇票发票人对付款人所作的委托意思表示,必须是无条件的。发票人不得在票据上附加任何条件。如果发票人限制付款人的支付条件,如限制支付方法或限制支付条件,均属违法的无效记载。一旦记载,则汇票无效。关于无条件支付委托的意思如何表示,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实务上通常用“凭票祈付”这四字表示。应当注意的是,汇票的支付委托仅仅不允许附条件,但如发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凭票祈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字样”,则属于到期日,其记载是合乎法律要求的。


    5、发票年月日。发票年月日也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汇票上发票年月日的记载与普通法律文书中的年月日记载的意义不同。普通法律文书中年月日的记载通常仅是一种事实上的记录,而汇票上年月日的记载则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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