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对禁止行为的规定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缺少对禁止行为的规定,设置禁止行为的目的是约束激励对象的行为,使激励对象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保护、提升企业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如果仅仅关注单方面的利益,股权激励机制不会持久。一般来说,禁止行为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要求,二是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职的要求。在禁止行为中,还需要详细规定,如果出现这两类行为,激励股份该如何处置。这些内容需要写入与激励对象签订的书面股权授予协议中,并且需要严格执行。


  1.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要求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


  (1)重大渎职行为。


  (2)重大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对于尚未行权的股权认购权,私自转让、出售、交换、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4)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


  (5)未经公司许可,在任何其他营利性单位或组织工作或兼职,或在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内从事非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6)参与和公司的业务经营有竞争性的活动,或为其他单位谋取与公司有竞争性的利益;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形象和经济利益并给公司利益造成侵害或损失的活动。


  (7)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披露、告知、交付、传递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公司许可,以任何形式使之公开(包括发表、网上发布、申请专利等)。本款所指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使公司与其他人相比具有优势地位,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技术、信息、解决方案、技术诀窍、新成果与工艺流程等;


  ②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销售渠道、广告策划创意和计划、促销计划、市场计划和渠道、经营计划、融资计划和渠道等。


  (8)有损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


  公司可以在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从事上述禁止行为的,公司与其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自动失效,其尚未获得授予的激励股权不再授予;其已被授予的全部失效;其已经通过行权获得的股权应予以全部转让。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消该员工享受后续股权激励的权利。


  2.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职的要求


  在规定的服务期内离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离职或聘期结束未获续聘的。


  (2)因为不胜任工作而降级导致岗位责任降低并且不再在本计划参与人范围之内的。


  (3)任期内辞职并获得公司批准的。


  (4)公司主动将之辞退或解聘的。


  出现上述在服务期离职的行为,可以规定其尚未获得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其已被授予但未行权的股权全部失效;其已经通过行权(含出资)而获得的股权,应予以全部转让。


  激励对象正常病休、退休或因公司需要而调动的,情况与上述情形下的离职不同,可以规定其尚未获得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其已被授予但未行权的股权全部失效;其已经通过行权(含出资)获得的股权,可以视同在职激励对象而在有退出机会时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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