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的两个定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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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一是受侵害的客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

二是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因此,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道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分为造成一般损害;造成严重损害;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因此,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则为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则为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则为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则为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则为第五级。

定级要素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表

等级 对象 侵害个体 侵害程度 监管强度
第一级 一般系统 合法权益 损害 自主保护
第二级 一般系统 合法权益 严重损害 指导
第二级 一般系统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损害 指导
第三级 重要系统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严重损害 监督检查
第三级 重要系统 国家安全 损害 监督检查
第四级 重要系统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特别严重损害 强制监督检查
第四级 重要系统 国家安全 严重损害 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 极端重要系统 国家安全 特别严重损害 专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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