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非法征收、强拆一案阅卷笔录

成文时间:2019年06月22日

案情概述:

1986年,杨某从西渡农场以2400元价格买下二分场老屋园队的猪舍(涉案建筑)。2003年8月,东方新城经济适用房项目启动,涉案建筑在拆迁范围内,由于无法确定扩建前的原始面积(推测杨某购买后涉案建筑后有改、扩建),农场开发建设指挥部会议决定将涉案建筑按合法建筑面积135平方米计算,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金额总计14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由于杨某认为合法面积及补偿金额核算不合理,拒绝配合拆迁。2005年,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作出(2005)芙行执字第358号裁定,并于2005年5月18日强制拆除了涉案建筑。

以下尝试就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本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杨某于2003年8月22日与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建筑物于2005年5月18日被芙蓉区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信访材料表明杨某对于征收及强拆行为从始至终都是知情的,该案早已超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的起诉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征收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关于“东方新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征收手续,能掌握的政府文件有以下几份:

  1. 《国土资源部关于长沙市200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83号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单》2001年9月10日
  3.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2001年12月11日
  4. 《长沙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1〕第11号)2001年12月31日

由于材料有限,难以判断征收程序是否存在明显违法之处。且,由于征收及拆迁发生的时间较为久远,相关的材料收集难度较大。

三、关于强拆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1999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征地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迁腾地;逾期不拆迁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某于2003年8月22日与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中约定杨某“应在2003年9月2日以前全部完成拆迁腾地工作。”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
2004年10月10日,拆迁办曾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起诉请求杨某腾地,后该案已拆迁办撤诉结案。
2005年3月15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向杨某发出《限期腾地决定书》(长国土资腾〔2005〕6号),限杨某十五日内腾地,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5年3月28日,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依法对杨某户房屋申请人民法院按程序强制腾地决定的报告》。其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做出(2005)芙行执字第358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2005年5月11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向杨某及其租赁户发出《通知》,限杨某于2005年5月14日前拆房腾地,限租赁户于2005年5月16日前自行搬离。
2005年5月18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了本案涉案建筑。
强制拆除程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关于城市房屋强制拆除程序的规定,未有发现明显违法之处。

四、关于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35平方米的合法性问题

杨某户建筑面积524.4平方米,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35平方米。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西渡街道原名长沙市国营西渡农场,始建于1959年,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农垦企业,1996年区划调整划归芙蓉区管辖。1998年9月,西渡街道办事处正式挂牌,保留长沙市国营西渡农场架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长沙市郊区,原属市辖区。1950年设立,1996年全市行政区划调整中撤销,行政体制由新成立的雨花区继承。涉案建筑原处于长沙市郊区西渡农场,属于市辖区范围内。后行政区划调整为长沙市芙蓉区西渡农场,依旧属于市辖区。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以及芙蓉区政府《村民历史性房屋产权的确认及登记发证办法》(芙政办发〔2000〕26号)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未经原郊区建委批准的历史性建筑(以一九八七年原郊区国土局非农业用地清查资料为准),以后未进行翻、改、扩建的,视为合法建筑。”长沙市郊区国土局在1987年对原辖区内的非农业用地做了清查登记,拆迁所涉及的厂房原为50年代的西渡农场二分场猪场。(推测:杨某在1986年从农场买下该猪场后,又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改、扩建)由于在农场档案室、国土局档案室均未查到该房屋的普查图,无法核实本案厂房在1987年的清查登记时的实际面积,农场开发建设指挥部会议决定按20平方米/人×4人+15平方米杂屋的补偿标准,计算合法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农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该计算公式并未找到相关依据。
强拆前经相关部门的实地丈量,涉案建筑真实面积为172.48平方米,2006年,相关部门为杨某户增补合法面积37.48平方米(172.48平方米-135平方米)。

五、关于杨某买凶伤人的事实

2006年4月,杨某买凶仇某,预伤害时任西渡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指挥部安置办主任的杨某2,仇某收钱后,将杨某买凶伤人的事实告知了杨某2,杨某2报案。
2006年5月11日杨某被警方抓获,后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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