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数据共享面临的难题,我们应该如何破解?

树立“数据公有”“共享增值”的新理念。一是必须树立政务数据“公有”的理念。在大数据时代,政务数据不再是部门的“专属品”,需要破除政务数据“部门私有”的旧观念,大力强调其“公共品”的属性。二是必须树立数据“共享增值”的理念。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政府掌握着80%以上的数据资源,如若不加以充分利用,就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通过数据共享,充分开发应用政务大数据,会产生新的价值,可以让“沉睡”的政府数据大大增值。

构建一体化、整合式的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一些地方已经建立起区域性大数据交换的共享平台。在国家层面,我国即将建立起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建设覆盖全国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网络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

制定政务大数据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破除数据共享技术上的壁垒。一是研究制定各类数据标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标准基石”,并按照目录体系标准,对原来的标准不统一的信息资源进行标准化。二是规范政务大数据的处理流程。数据共享方面,对数据共享的类型、方式、内容、对象、条件等进行规范;数据归集方面,按照责任清、需求清、权限清、资源清、对象清的“五清”要求明确处理流程,梳理数据资源,进而形成可用的数据集;数据清洗比对方面,率先对“人口库”“法人库”和“地理信息库”三大信息资源库的清洗比对予以规范。通过制定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政务大数据在采集、导引、整合、比对、交互等方面都将变得更为便捷,为数据共享扫除技术障碍。

完善政务大数据共享的相应法律制度。《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将数据资源分为“普遍共享”“按需共享”“不共享”三种类型,并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等予以规范。在国家层面,应当在吸收借鉴贵州、上海等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大数据的相应法律制度,法律名称可称为《大数据促进法》,为政府大数据共享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建立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督促政务大数据共享。政务大数据共享工作的推进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问责“不作为”行为,形成倒逼机制,并以时间表约束下级各部门,督促数据共享。浙江省通过激励约束、检查督办等方式,推进《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要求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全省统一、共建共享的政府数据基础设施平台,基本形成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智慧政府体系,基本建立政府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和共享机制。贵州省还专门成立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专门负责具体指导、协调、调度、督办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的推行,将有效促进政务大数据共享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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