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

原创: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公益诉讼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划转后,检察机关新的业务空间。笔者毫不吝惜任何誉美之词送给他。当然,形成新的打法还得不断总结经验。

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或目标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笔者也曾经参与过几起案件的研讨和办理,对网络犯罪上下游的“生态链”有一些粗浅的认识。

其实,所谓的网络犯罪,在刨除一些挑战、炫技、恶作剧等小众犯罪之外,绝大多数都会引向传统领域的财产性案件。而在这些主流的网络犯罪案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便是其中的最为前置的环节。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动辄几十万、数百万条,直至千万或者数亿条的程度,这些信息便成为开展下一步的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次生犯罪的基础。山东“徐玉玉案”便是一例。


640?wx_fmt=jpeg


刑法修正案(九)对涉及公民信息的犯罪已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但这些规制却也只是仅针对个案而已。俗话说,打蛇打七寸、治污找源头。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源头在哪里?从笔者手头掌握的资料来看,在地下空间交易流转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账号、地址、电话、通讯话单、轨迹、银行账号、车辆、房产、网络账号和密码等。

从信息内容上来看,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都是上述信息的责任单位。如何加强对这些监管部门的监督,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笔者想到了公益诉讼。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的试点背景

那么,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的背景是什么呢?

最关键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尚处于较低水平,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在一些地方还很严重,老百姓要求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很高。

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制度还不完备,存在没人诉讼和诉讼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试点公益诉讼的范围

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环境污染、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640?wx_fmt=jpeg

从范围来看,上述四个领域具备以下特点:

1.严重影响国计民生、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2.受影响者众多,且为不特定多数;

3.受影响者的个体损失在当前法律框架内虽能够解决,但个案的处理对“大环境”可以说毫无意义。

4.均属于急需加强源头治理的范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完全具备上述特点

公民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础设施,如果说雾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表现,那么,公民信息泄露更像是信息社会“赛博空间”的雾霾检察机关对于附有公民个人信息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的是信息社会的“环境保护”,是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可选方案。


640?wx_fmt=gif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xCnhYKoHj3eK/article/details/89324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