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负债千万,丈夫是否要为之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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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化名)与冯某(化名)原系再婚夫妻,于09年结婚。

冯某是大学助教,名下有一套房;前妻王某则是一家金融公司的股东,名下有三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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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是重组家庭,但是一家人的日子过得还算幸福,在旁人眼中算是典型的中产家庭。

王某与人合伙经营着一家金融公司,最初是普通员工,后来被公司老板提拔成了股东。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职位越高责任也就越大,王某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就是要和公司共同承担风险。

2015年公司经营遇到瓶颈,王某没有资金周转,就瞒着丈夫陆续抵押了名下多套房产。可是公司的经营并没有因此而稍有起色,王某再三抵押房产,最终欠下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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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某所言,丈夫冯某并不知道这件事。公司合伙人说,她不去借的话,公司就会破产,一地那破产,家人就知道了。她当时总是处于这种侥幸心理,又害怕又担心,希望能盘活公司。谁知旧债刚还,新债又来了。

17年新年时,王某债务已经累计到700多万元,家人对此一无所知还一起去巴厘岛度假。原本以为繁琐的事务会因度假而消减,没成想回来之后摆在王某面前的依旧是一个烂摊子。

还款期限已过,王某没有还钱,债务找到了王某家里要钱,这时丈夫冯某才知道王某在外欠了很多钱。冯某表示,一开始听说妻子欠了巨债,自己真心无法接受。如果他早知道这件事,一定会阻止王某。

但为时已晚,巨债就在眼前,两人的的关系也渐渐疏远,不到半年,两人离婚。当月,已经离异的夫妻二人被借款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本金利息等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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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支持借款人的诉请,冯某对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冯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并不知晓这笔借款,并且没有使用这笔借款,而且已经和王某离婚,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遂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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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对这起上诉案件作出改判:王某应承担清偿责任,改判冯某对王某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王某在本案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未取得冯某的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借款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债转转解疑

据债转君所知,在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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