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完成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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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均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法律关系。那么,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呢?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合同法的技术合同一章有规定,合同法第330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那么,合作法律关系与委托法律关系的区别何在?合作法律关系是指双方均有投入,这种投入即可以是物质上的,如土地、房屋、也可以是抽象的劳动。即在合作法律关系时,合作的双方均可能是完成发明的人。但在委托法律关系则不同。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完成发明的人只能是受托人。

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章不仅对技术开发合同给出了定义,而且对因此产生的权利的归属也比专利法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确认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时,不能单单的依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还要考虑和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8条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合作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如下特点: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有协议的,按协议办;

2、如果委托合同中对权利归属没有约定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注1];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注2]。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注3]。

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有协议的,按协议办。

4、如果合作合同对权利归属没有约定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前提是双方均对专利性实质性特点作出了贡献)[注4]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注5]。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注6]。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注7]。

就委托和合作开发合同来讲,合同法中的规定相对于专利法中的规定更为具体和详细,不仅规定了权利的归属,还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作和委托法律关系不仅在专利法律关系中存在,在所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均存在合作和委托的问题。如果我们仔细查看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共同的规则,即“在合作或委托合同中如果就权利的归属有约定,则按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则权利归完成人”这一规律,应当适用于包括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所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存在的只是文字上的表述不同,实质上的逻辑标准是完全相同的。

但亦有人提出委托完成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协议的,应当归委托人更为合理。因为是委托人花的钱,成果自然应当归委托人。该观点亦不无道理,但细考虑,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就权利的归属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既然没有规定,也只好归受托人,即完成人了。

还需要提到的是,专利法第8条中的“单位”应当作怎样的理解?是否和申请专利的单位的外延相同?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委托或合作合同中的“单位”,属于申请专利的主体,应当和申请专利中的“单位”、职务发明中的“单位”内涵和外延相一致。根据目前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单位通常情况下应当是法人单位。因此,合作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单位”,应当通常指法人单位,如果包括非法人单位,就会造成非法人单位也有权申请专利的逻辑上的矛盾。

注1、2、3:参见合同法339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注4、5、6、7:参见合同法第340条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释义】本条是对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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