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应用公益诉讼调查固定证据

转自:沈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近日,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又对一起污染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积极进行了调查取证。

垃圾污染危及安全

前不久,铁路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线下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在丹大线K286+664210国道特大桥下39-40号墩侧有一处垃圾场,漂浮物四处散落,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若飘浮物散落到高铁线路上,将严重危及高速铁路行车安全。228日,早晨8点多,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同志们驱车前往垃圾场调查取证,开始了一天的忙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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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行前,公益诉讼负责人季晓旭和同事们反复将取证设备进行了检查,确认无误后几人才上车,大家在路上行驶了一个多小时到达目的地。9点半多,车辆在距离垃圾堆百余米处就能够清楚地看见一座庞大的垃圾山。“张玉婷带人负责测量和拍照,于继雄带人负责操作无人机取证。”季晓旭将分工明确后,大家很快投入到工作中。据目测,这块垃圾堆足足有两米多高,尽管天气寒冷也有积雪覆盖,但各种生活垃圾、塑料制品、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和死鸡死鸭还是发出阵阵恶臭,让人作呕。季晓旭和同事们连眉头都没皱一下,马上利用专业的测量设备对垃圾堆的尺寸、高度以及距离高铁大桥的距离进行测量。

严谨调查固定证据

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需提供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与排污单位的污染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以确定损害后果以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也具备着法律监督的职能,“严谨”二字始终在工作人员的脑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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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保证测量精准,季晓旭等人使用卷尺和专业的电子测量设备反复围绕垃圾堆进行测量。经过测量,这座垃圾堆呈三角形,最长的一条边竟达34米,最短的也有十几米。根据工作经验,季晓旭说,这处垃圾堆距离高铁桥不足10米,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是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因此这处垃圾堆绝对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一旦刮大风将塑料袋吹到铁轨或电线上,会影响高铁安全运行的。”对于眼前的情况,季晓旭和同事们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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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边,负责无人机拍摄取证的于继雄和同事们也紧张忙碌着。由于垃圾堆放处距离丹东机场非常近,无人机出现了“禁飞模式”,这给他们出了个难题。在实验多次都没有结果之后,于继雄建议,根据无人机的显示,继续驾车行走到能够拍摄的地方。“我们的调查取证像‘一杆秤’,必须做到有事实依据,不然后续的工作无法推进不说,将来提起诉讼也没有证据支撑。”车辆行驶了几公里后,终于有了合适的地点。在反复在几个地点“试飞”之后,机器终于拍到了照片和视频。

全面梳理依法办案

中午1点半,拍摄和取证任务结束后,大家在附近的小面馆吃了一口饭。饭桌上,大家的话题还是围绕着垃圾堆管辖问题要如何去协商、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等。

下午1点多,一行人回到单位,连水也顾不得喝一口就全部投入到对上午调查取证的梳理中,并研究下一步的工作。“申请指定管辖以及确定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现在要做的,确定这些以后才能走后面的程序。”季晓旭和同事们基本可以确定垃圾堆的清理应由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下一步就是根据法律法规准确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期间,季晓旭还安排工作人员向地方检察院咨询,了解该线索是否已立案等情况。同时向院领导作了汇报:“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此垃圾堆面积巨大,臭气熏天,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现在已侵占道路,接近河流,不赶紧清理,将继续扩大污染情况,严重危及高铁行车安全。”院领导高度重视,同时也给了季晓旭不小的压力,环境污染的解决刻不容缓。

同时,张玉婷和于继雄等人打开省院的公益诉讼网站又学习了一遍高检院第八检察厅的《关于对同一行政机关的同批同类违法行为如何履行诉前程序的答复》张雪樵检察长的《检察公益诉讼比较研究》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新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文章。针对案件能够适用的法律条款,反复斟酌。张玉婷说,“执法者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和法律流程才可以继续办案,一定要有说服力,让人信服。”

大家忙碌着,因为他们深知解决污染问题任重而道远,维护公益始终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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