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第一章 法律事实与法的形式

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2.法律事实的概念: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和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 绝对事件:地震、台风等
  • 相对事件:战争、罢工、重大政策改变

   法律行为

  •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意思表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物)
  •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遗嘱、行为命令)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 :

  

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如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规是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之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制定机关裁决

  • 同一位阶的法规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

              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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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www.cnblogs.com/LiErRui/p/10290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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