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的“合法性”与它的“十宗罪”

就在区块链技术迟迟未能实现产业应用落地之时,法律界专家却发现,区块链已经对现行法律体系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影响。因区块链具有原生金融属性及确权等功能,对金融相关法律的冲击尤为显著。然而,就在区块链推动现行法律适配的同时,其自身的合法性却仍模糊不清。

区块链影响力之大,或许即将超脱技术和商业层面,触达更高层次。 

据媒体报道,人大法学教授杨东近日在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闭门研讨会上表示,应推动全国人大对证券法的修改,包括一些特区立法,把ICO、STO等区块链在金融创新方面的应用纳入法律监管,越不监管会越乱。 

诚如杨东教授所言,区块链的出现不仅对科技和商业世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也给社会和法律领域带来了变革的思考:区块链与现行法律的“兼容性”如何,是否将推动更深层次的修订行为?

区块链影响力波及现行法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陈如波律师,在近期由猎瑞企业主办的“区块链律师精英解读法律监管和风险”研讨会上列举了区块链业务对现行法律可能产生的影响。 

首先,区块链技术将冲击物权法的现有规则。其中包括:

第一、信息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或数字票据等待民法典分则之物权法做出细化规定。

第二、区块链中虚拟财产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如何设立、变更或消灭。

第三、区块链技术如果用于房产、车辆、船舶等物权登记也将改变现有物权登记的规则和方式。 

其次,区块链技术可能重塑合同法。这主要是由于智能合约的出现对《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其中尚未得到法律上明文界定的内容包括:

第一、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智能合约,如何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第二、智能合约不可篡改、自动执行、不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无法违约,代码一旦写入立即生效。

第三、智能合约灵活性受到限制。区别于传统合同要件,生效合同要件有何特性,是否存在可撤销、确认无效、是否符合司法证据认定内容及规则等。 

再次、区块链技术可能导致公司法规则的改变。这是因为,公司法需要对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工商登记以及记录公司决议等方面的效力进行确认。典型的例子是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公司股东股权登记与证明之中,而智能合约的应用也将导致股权变更的去人工化。

此外,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将导致证券法、货币法、外汇管理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则的改变。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陈如波 律师

隐忧:金融首当其冲

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原生的金融属性,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尤为巨大,这样的影响同样会体现在金融相关法律方面。陈如波律师对算力智库表示,在区块链对法律的影响中,金融业首当其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银行与证券领域。 

比如,在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方面,主要面临现行法律依据不足和法律冲突的问题。还需要解决欺骗、伪造数字货币的法律责任问题、修订相关法规解决数字货币的交付认定标准、明确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此外,还应增加关于数字货币载体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解决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后面临的信息获取问题。

而在证券领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面临着较大法律障碍,与现行《证券法》关于发行审批、交易监管、投资者保护的规则存在冲突。这主要是因为,区块链证券发行系统省去了《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环节,交易模式发生了实质变化。去中心化的交易机制决定了监管部门无法实施设定涨跌幅限制、停牌等监管措施,原有的法定监管手段面临重大调整。

“区块链技术将是一场变革,其与金融的结合应用也面临机遇、风险和挑战。”陈如波律师对算力智库总结道。

区块链“十宗罪”

更为尴尬的是,在大谈区块链对现有法律产生影响之前,区块链概念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尚无定义,不仅自身“底气不足”,还可能触及各条法律底线或监管红线。 

据陈如波律师介绍,目前不少和区块链相关的行为都存在法律风险,主要可归纳为区块链“十宗罪”

罪状一:洗钱罪、逃汇罪。比特币等逃避各国政府监管的手段很容易滋生洗钱、逃汇行为。

罪状二:逃税罪。许多交易直接通过代币支付,相应财务数据隐身无法核查,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罪状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罪状直指ICO这一早已被我国定性为非法的行为。

罪状四: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的是,如果说ICO募集来的钱确实用于区块链项目的发展,那么集资诈骗则是借着区块链的名头,将募集来的钱挪作他用。

罪状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当区块链公司并不注入利润,将ICO玩成一个零和游戏时,就形成了庞氏骗局。然而,ICO比庞氏骗局还要高明。因为ICO背后是正式公司运作,有限责任制,当大厦崩塌时,区块链公司只需要破产即可。

罪状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例如以比特币为支付手段,匿名交易枪支、毒品、器官等各种违禁品。

罪状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比特币、比特币交易平台、用户密匙为目标的黑客攻击、破解、病毒、木马、非法入侵、非法获取、非法控制、破坏等计算机犯罪。

罪状八:盗窃罪。主要针对钱包私钥而言,盗窃者通过直接窃取用户私钥的方式来获得数字资产。

罪状九:诈骗罪。伴随着区块链相应技术、软件产品、使用环境的发展和成熟,以及用户数据的建立、流动,易伴生出量身定制的骗局。

罪状十:其他和财产藏匿相关的犯罪,包括行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司法罪等。 

在区块链法律风险防控方面,陈如波律师建议:需要律师对区块链项目及其投资行为开展尽职调查(主体、项目内容、项目国家法律规定)。律师还要审查是否涉及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方案,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此看来,区块链作为一项前沿技术,技术本身尚处襁褓之中,与之对应的监管体系亦需健全。区块链要真正赋能多个行业,其前提必须是合法合规。一个有望促进社会发展的新事物出现必然会触碰原有的边界,这并不可怕,只要新的边界及时确立。这时候,不仅是政府层面要思考,也是需要所有区块链参与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探索和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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