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基金会注册说明

开曼有限合伙(ELP)是近年来被广泛使用的募资架构和资产管理交易工具。它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或数个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GP)负责管理和执行有限合伙的业务,有限合伙人(LP)通常只出资并且不参与有限合伙业务。

一、 开曼 ELP 通常有下列用途
(1) 募集私募基金
包括募集创投/天使基金、不动产基金、并购/ 投资基金、重建/艰困事业基金等。
(2) 税务规划
例如用来持有不同地区的资产。
(3) 满足特殊的需求
例如投资者只希望单纯出资,负担极有限的责任。

二、 开曼有限合伙
2.1 有限合伙人的优点
(1) 高度客制化弹性:
有限合伙具有高度弹性,相关权利义务都可以透过有限合伙协议( LPA: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来客制化调整。以运用开曼 ELP 来成立基金为例,基金的分红方式和比例、基金的管理方式、投资人(有限合伙人)的个别待遇等,都可以依照客户需求来调整。
(2) 保密性:
开曼ELP只有一项有关ELP及普通合伙人等数据的文件需要提交给政府存盘,其余文件只需保存在注册地址,许多敏感信息(例如:有限合伙人的信息和出资额等)和LPA都没有被公开的疑虑。
(1) 开曼成熟的配套支援:
开曼群岛提供有限合伙注册服务已经超过十年,相关配套支持成熟(例如:草拟客制化合伙协议、私募说明书、认购协议等),可以支持各种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2.2 有限合伙人尽职调查所需资料
自然人(需由律师进行核实) 法人 
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护照扫描件地址证明:驾照、或近 3 个月内出具的任意一份水、电、煤缴费单复印件或银行当月对账单或手机对账单等,需同时显示名字和地址。可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护照,我司会将身份证做住址证明使用 注册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册董事身份证明和住址证明(要求同上)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大于10%,且总计超过51%)的身份证明和住址证明(要求同上) 
一、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也称GP,即一间开曼公司,在成立开曼私募基金公司也就是有限合伙公司 G.P. 普通合伙人必须是一间开曼公司。但需要注意GP的设立费用要高于普通开曼公司,因设立目的及尽职调查不同。
n ELP 应至少有 1 名普通合伙人( GP),必须是具有开曼当地居民身分的自然人、或是在开曼设立的公司、或是在开曼有登记的外国公司、或是另一个开曼ELP、或是一个外国有限合伙关系。 
n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相反规定, GP应随时秉持诚信,为 ELP 的权益行事。 
n 若 ELP 的资产不足,GP 须对 ELP 的一切债务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n 在申请成立 ELP 时,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以下关于 GP 的文件: 一份经开曼注册处核实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以及良好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的正本。 
n 采用标准版本章程,注册资本 USD 50,000

二、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也称LP
n ELP 至少应有 1 名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LP),自然人或法人皆 可。 
n 有限合伙人( LP)无需承担 ELP 的债务或法律义务,除非合伙 协议另有规定,且仅限于《有限合伙关系法》规定的范围内。 
n 有限合伙人(LP)不得以 LP 身份,参与 ELP 的业务经营。 
n 即使 ELP 的 GP 已丧失担任GP的资格,有限合伙人(LP)仍继续享有只需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益。
n 有限合伙人( LP)的变更,不需向注册处登记,只需修改在合伙协议的内容。 
n 注册时先采用我们标准的有限合伙协议( Standard short L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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