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工程的国家标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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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国家标准分为六大类

1、 专业基础标准

2、 过程标准

3、 质量标准

4、 技术与管理标准

5、 工具与方法标准

6、 数据标准

 

大纲将软件工程标准分为4大类:

1、 基础标准
软件工程术语
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的文件编辑符号及约定
信息处理系统 计算机配置图符号及约定

2、 开发标准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软件支持环境
软件维护指南

3、 文档标准
软件文档管理指南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

4、 管理标准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信息技术 软件产品评价 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标准化工作的特征包括横向综合性、政策性和统一性。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

标准化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标准化的基础原理是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

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

1、 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2、 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 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标准化机构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信息技术领域: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Internet协会、国际Web联盟(W3C)(行业标准)

在中国,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管委领导下负责信息技术领域国家标准的规划和制订工作。

 

根据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标准按类型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联合机构制定和公布,提供各国参考的标准,ISO、IEC、ITU

2、 国家标准:是指由政府或国家级的机构制定或批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
GB或GB/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国标委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和公布
FIPS-NBS:美国国家标准局联邦信息处理标准
BS:英国国家标准
JIS:日本工业标准

3、 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机构、学术团队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IEEE: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
GJ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事标准,
DOD-STD:美国国防部标准,适用于美国国防部门
MIL-S:美国军用标准,适用于美国军队内部

4、 区域/地方标准:是指由区域性国际联合机构制定和公布,提供区域内各国参考和执行的标准
ARS:非洲地区标准
ASMO:阿拉伯标准
EN:欧洲标准
ETS:欧洲电信标准
PAS:泛美标准
国内地方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仅适用于本地的标准。(强制性标准)

5、 企业标准:是指一些大企业或机构,由于工作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企业或机构的标准,企业标准以Q开头

 

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1、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2、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废止

3、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当一国产品在另一国销售时,应当优先适用销售地的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以GB形状,推荐性国家标准以GB/T开头,2001年起,指南类国家标准以GB/Z开头,指南性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全文强制的必须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条文强制的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其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国家、人身、财产、动植的安全,产品或工程的质量、卫生、环境保护,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强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属于违法

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但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软件工程的33项标准全部为推荐性标准。


研发部软件开发国家标准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 GB8566-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GB8567-88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 GB9385-8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规范 GB9386-88
信息处理-程序构造及其表示法的约定 GB/T 13502-92
计算机软件单元测试 GB/T 15532-95
软件维护指南  GB/T 14079-93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  GB/T 9385-8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指南  GB/T 9386-88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GB/T 12504-90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GB/T 14394-93
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GB/T 162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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