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第三十六讲:智能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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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著名的跨领域法律学者尼克·萨博首次提出智能合约的概念,他有几篇文章,发表在自己的网站,而文章中就提到了智能合约的理念。

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

那尼克提到的承诺是什么呢?一套承诺指的是合约参与方都同意的(经常是相互的),并且彼此都愿意去行驶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些承诺定义了智能合约的本质和目的,以一个销售合约为的典型例子,那就是卖家承诺发送货物,买家承诺支付合理的货款,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份合约的履行。

跟我们传统的合同制度框架一样,智能合约也会涉及到四个部分内容:合约主体、合约条款、仲裁平台、仲裁对象。智能合约主体是指拥有数字身份的甲方和乙方。合约条款:由代码构建的规定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跟我们传统合同不同的一点,智能合约是不接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完全由代码来定义的,除非智能合约被推翻。仲裁平台:智能合约是在某个平台(如以太坊)上由合约主体去安装,然后代码自动判断执行合约的所有条款,包括违约和合约条款,都由代码给出。判决过程不需要其他机构代理。仲裁对象:合约里约定的数字资产,或智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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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我们活人映射进代码里,这是智能合约到目前为止最让人困惑的部分。在我们现行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建立了全民身份信息。又通过产权法等约定了财产和自然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在智能合约里,先要构建数字身份认证服务,比如可以使用指纹等特有特征信息去构建。有了这个东西才可以构建合约主体。

现行的经济活动某项权益和资产归谁所有是有明确的占有方式的,我的就是我的,要不就是放在我家里,要不就是登记在某个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里。智能合约里想要去除掉这些中心化的登记机构,那就要想办法让合约里的权益和资产数字化,或者至少需要拥有数字身份,并且这个数字身份可以影响资产的使用。

有了数字身份和资产数字化后,就可以构建两者的映射关系,也就可以使用数字身份去锁定数字化的资产。然后才可以使用代码的形式来执法。

智能合约的执行是要交付给仲裁平台来完成执行的。这个仲裁平台担任的职责是“发现”智能合约,或者说参与合约的双方在这个平台上安装合约,交付或叫托管给仲裁平台来执行合约。这个仲裁平台的概念就和我们现行的经济活动里的法庭类似。

区块链技术是智能合约的一个理想的技术平台,在这里有无数种可实现性,以太坊就是做的这个事。简而言之,智能合约就是在模拟我们现行的经济活动里的合同制度,但试图去除掉合同里的第三方仲裁法庭和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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