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学习笔记10:疑似非正常申请的判定

    本文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光电部 陈响”的1篇论文《关于疑似非正常申请审查的思考》阐述疑似非正常申请的判定。

    原文摘要:

    举个例子,申请人姜伟针对行为测定和调试系统在同一时间段内目前提交了50个类似的系列发明专利申请,明显地疑似非正常申请。但是这些系列申请不是明显的字面更改和个别特征的等同替换,而是相同的技术手段应用到了心理学的不同领域,对于这类案件,一般初审中好像都不认为是非正常申请。但是,我们仔细分析这些申请的主题,如人的性格心理和行为测定及调试系统、人的性心理和行为测定及调试系统、父亲教子爱女心理和行为测定及调试系统、母亲教子爱女心理和行为测定及调试系统、窥隐嗜疵心理和行为测定及调试系统等,其都是针对行为测定和调试系统,所述系统包含有以下组成部分:提问及回答模块、计算模块、组合编辑模块、归类模块、结果模块;其中:计算模块分别直接与以下两个模块相联系:提问及回答模块,组合编辑模块;组合编辑模块还与归类模块相联系,结果模块分别与第2、3、4个模块相联系,共同形成一个相联系的整体。由此可见,这些申请都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其不同点仅仅在于将相同的技术手段应用到了心理学的不同领域,但实质上都是适用的心理学的领域,从而这些系列申请的所属技术领域都是相近的,在所属技术领域相近的前提下,我们再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有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里所说的显而易见仅仅只针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的判断,并不用结合其它的现有技术,并且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由于姜伟的上述系列申请只要是心理学的领域都是普遍适用的,从而上述申请实质上都采用了同的技术方案,其申请的发明点和核心点并没有任何改变,从而我们可以认定姜伟的系列申请属于非正常申请。

    这篇文章后面的实质内容较少了,给出的结论就是“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疑似构成非正常申请,所以本人认为对于2个专利进行简单的元器件替换显然是不可以的,应达到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达到了不同技术效果,更加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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