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正义社会的硬件基础(计算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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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网链接:正义社会的硬件基础

        在《超人.钢铁之躯》,里面卡艾尔的言论:我觉得氪星人失去了一样宝贵的东西,可以选择的自由。


二、正义的硬件基础?

      阳光越是强烈的地方,阴影就越是深邃。歌德所言。

      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限制任意暴力可以有诸多解释,有体力层面的,也有舆论和心理层面的。

      舆论和心理层面的暴力需要更多的分析,而体力层面的关乎人的基本生存权,暴力一旦被定义,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整个社会的基本正义,需要一定的硬件基础。

      对于正义的最低硬件需求:遍布世界的图像记录设备(天网);判断暴力模式的逻辑实体(上帝之眼);记录观察历史的存储和回放设备(时间轮)。

 

天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可是总有一些暴力没有被观察到,正义没有被伸张。有阳光的地方就有阴影,而构建正义基础,首先要减少阳光照射不到的地方,这就是天网的覆盖。观察到世界各个角落并真实记录的图像获取设备,帮助所有人看到不想看到或者看不到的地方。

        有些罪恶被发现是被利益损失者所投诉,执行机构当做职责来处理,周边人群给了更多的信息来辅助罪恶的惩处。但有些罪恶总是发生在无人的角落,这就需要没有遮掩的世界来减少阳光下的阴影,让天网来做每一个事件的目击证人

上帝之眼

        有了所有罪恶的目击证人,但是人们终有选择。如果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的任何一方没有可以被考虑的价值呢?如果罪恶正好是来对待他,那么就应该让他悄无声息的离开吗?真正的弱者在生命受到威胁时得不到保护,更孱弱的人在生命消逝时不会被记得。有选择的人们记住有对自己有价值的人的一切,那些孤独的人该怎么保护自己呢?这就需要一个时刻判断罪恶的软件实体——上帝之眼。

        使用运行于天网的智慧程序实体来时刻判断哪里出现了罪恶,并通知到执行机构或者整个人群,虽然这不一定能保证被注意到并最终实现正义,至少他避免了茫茫大众无意之间的忽视。

     

时间轮

        时间能淹没一切,也能过滤到一些被遗忘 的东西。不经意或者故意疏漏的东西,我们有时希望把它找回来,面对正义也是如此。可是人的记忆是个不好的东西,他只愿意记忆他所记忆的一切,用什么来证明当时的场景呢?这就需要一个天网的忠实的记忆,记忆每个场景,因此产生一个可以记录和回放的天网——时间轮。


三、正义的硬件基础


      天网呢?一个全天候所有地域互联的监控设备,事无不可为人知,隐私给人安全感,但也可以隐藏罪恶。硬件基础:监控设备+互联网+显示设备。

     上帝之眼......由人制定的法律来制定犯罪的模式,利用软件来实时监测社会每个角落每个个体的行为模式,判断罪恶。硬件基础:根据法律来编写的行为识别软件逻辑实体。

      时间轮%%% 真实地记录世界的状况,由此产生巨大的数据。为记录/存储/回放必须要建立一整套数据处理系统。硬件基础:天网+数据存储设备+回放设备。


reference

一、正义是什么

        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摘自于百度百科)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整体看来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公平即是正义。简单来说是同样的人同样对待。

柏拉图的看法

       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

罗尔斯的看法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
罗尔斯
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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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法律层面的正义

(1)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2)正义的分类
        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程序正义是指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3)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是社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以上皆摘自于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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