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2008年,Nakamoto Satoshi在网络上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首先提出基于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能够实现点对点交易的比特币。随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因其匿名、低成本的便利性,受到广泛追捧。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从五部委的规范文件来看,比特币的性质不是法币,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在法律上,比特币类似于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虚拟商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最早源于2003年的一起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游戏玩家李某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购得的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一时之间,不翼而飞。同游戏运营商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玩家李某将游戏运营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恢复游戏装备。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呈现愈发重要的态势,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保护体系之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物权还是其他权利,虽然还尚待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即网络虚拟财产已然被作为新的财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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