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试卷及答案

商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对          

2.在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可以混业经营。  错

3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错 

4.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对 

5.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错

6.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对  

7.票据法所称汇票仅指银行汇票。错  

8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错 

9.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不享有表决权。错 

10.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错

二、选择题 

1.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个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B )

   A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B.受益人可以不用提供证明材料,只凭保险合同的规定就可索赔

   C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D 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提起诉讼

2.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  B   )

    A 证券业协会    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3.以下可担任公司董事资格的有(   A  )。

    A.甲,因贪污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执行期满已逾5年

    B .乙,为国家公务员

    C 丙,个人负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

    D.丁,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4.下列各项不属于所有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D )。

    A 票据金额    B 出票年月日

    C 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  D.票据付款人

5 以下关于监事会的职权说法错误的是(   A )。

    A 不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B.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C.采取纠正措施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以下关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C    )。

  A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B.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C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D.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7.关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C  )。

    A 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C 内部转让须经合伙人的半数以上同意

    D.内部转让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须其同意

8.破产财产中不包括(   D  )。

A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B.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C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D.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9.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A  )。

  A 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    B.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

  C 承兑人、背书人    D.受让人、保证人

10.在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程序中,审查债权的主体是(  C  )。

    A.人民法院,   B 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C 债权人会议    D.清算组

11、 以下关于合伙财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

  B.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授权

  C 对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企业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业的下列哪些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ABD    )。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边企业的名称

    C 决定合伙企业的每项事务    D 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13.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ABCD   )。

    A.管理参与权    B.知情权和监督权

    C 异议权和撒消权    D。对合伙企业忠实的义务

14.以下关于合伙企业对外债务说法正确是(  ACD  )。

    A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各合伙人按照约定对外承担责任

    C 对外债务的清偿,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D.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

15.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包括(  ABCD )。

  A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B.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6。以下关于公司监事说法正确的是( ABD   )。

    A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B,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C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可兼任监事

    D 监事可以连任

17.以下关于清算组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清理公司财产

B.清缴公司欠税

C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D.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18.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BC   )。

A.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B .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C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D .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

9.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包括(  ABD )。

A 合伙人的货币                       B.合伙人的实物

C 合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质押的动产     D.合伙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

19.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ABCD   )

   A 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 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20.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 A  ) 

 A. 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 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 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 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21.  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 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B  )

 A. 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 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C. 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D. 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

22.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 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D  )

 A. 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 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 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 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23.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  B   )

 A. 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 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 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24.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

   A. 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 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 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 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25.  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     C      )

   A. 可以批准

   B. 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 不应批准

   D. 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26.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 )

   A. 合同效力中止

   B. 合同终止

 C. 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 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7. 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C      )

   A. 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 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 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 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28.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章一德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 C   )

    A. 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 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 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 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29.在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 AD   )

A. 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的设备

 B. 乙根据与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 丙根据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 丁依合同保管着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拖欠的保管费

30.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D     )

    A. 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 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31. 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 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D  C )

    A. 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 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 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 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  C b  )

     A. 兼并登记                       B. 设立登记

     C. 变更登记                       D. 注销登记

33.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      b )

    A.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 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 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34.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 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 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 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    B  a

  A.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B. B公司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服装厂

  C. 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D. 轮胎厂可以将汇票转让给丁

35.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 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D b

  A. 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

 B. 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C. 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

   D. 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36.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   A  )

 A.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 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 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 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7.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 C D )

   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38.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 C   )

 A.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 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 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39.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C  )

 A. 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

 B. 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C. 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D. 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40. 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 ACD)

   A. 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 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 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 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四、论述题

1.股东出资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分)

    《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定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1分)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1分)

    《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前提,主要是防止投保人(有时也包括保险公司)的赌博投机,避免当事人为了骗取保险赔付不惜违反法律而产生不道德危险。(1分)

    (1)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5分)

    第一须为合法利益,也就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包括投保人根据法律拥有或者占有的财产,以及根据有效合同占有他人的财产;

    第二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对于其财产现在享有的利益或预训享有的利益:

    第三须为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是可以通过金钱汁价的,无论现在拥有的利益.还是将来可以恢复的利益都是具有市场价值依据的。   (2)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是:(5分)

    第一,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雇佣关系具有保险利益,这些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与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第一继承顺序者和与名列第一继承顺序者相同。

    第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此同意是指被保险人以书面承诺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诺,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1. 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是指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上或内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时,赋予中小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股东诉讼分为两种:一是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二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股东所涉的基本概念包括:诉权性质、诉讼主体、诉讼原因、判决的效力。

  1. 票据的性质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可以担当支付工具,用作汇兑工具,充任信用工具,抵消债务,融通资金,减少货币使用量。

  1.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职责

选任:由法院选任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

职责;接管破产债务人、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清理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破产财产、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6、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正性、及时性

五、案例分析

1、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09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e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E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

(1)不能。根据《票据法》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5分)

    (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5分)

    (3)该背书无效,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5分)

(4)E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美伦公司是国有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1)我国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3、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200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200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200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现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4、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200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5、200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请问: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分析](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6、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问: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分析](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7、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知识产权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8、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分析】: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       

    9、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天润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1)可以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故公司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2)可以投资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10、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2009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

    (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

    (2)丁某能否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

(4)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2)《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本案中,丁某身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总经理。

(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4)《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仅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丁某还应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1、某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199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公司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问:

    (1)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

(2)母公司是否应承担子公司的破产的责任?

[分析]:(1)依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董事会成员应当是单数。

(2)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承担,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12、2009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问:

(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

[分析]:(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13、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分析]:

(1)该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

(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

14、2008年3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议,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公司在2008年3月13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并分别于3月10日、3月30日、4月10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丁于2008年4月3日向原甲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2008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已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但原甲公司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问:

    (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

    (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3)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

[分析]:(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解散分立。因为甲公司终止。

(2)甲公司的分立有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董事会决议公司分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得知公司分立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案中,丁公司和已的要求是合法的,却未得到甲公司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不得分立。

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变更需要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而本案中,甲公司未作注销登记;乙公司和丙公司也未作开业登记。

(3)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是违法的,公司的分立无效。

 15、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010年7月,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增资扩股,再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此,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新股发行的有关工作。同年8月18日,该公司在某报上刊登了公司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中全面介绍了前阶段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次募股的数额、目的、预期利益等等。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前7个月的净销售额和净收入额分别达到3.4亿元和8000万元。此外,招股说明书中还介绍了公司准备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因此,公司已与某单位谈妥,决定高价购买一项有关电子信息方面的非专利技术。这项技术的引入,将给公司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并将使公司在新技术领域开拓出无限的商业良机。同年10月,该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新股发行的全部报批工作,并开始向社会募集股份。募股期间,有股民发现,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净销售额和净收入额的数字与该公司此前公布的数字有很大差异,要求对此进行核实。经有关部门查明,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公司前7个月的净销售额和净收入额,比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高出了18%和76%,是该公司董事会有意在招股说明书中杜撰的。此外,还查明所谓的高价购买某项电子信息方面的非专利技术也完全是虚构的。为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了该公司的新股发行。

针对该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内容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决定是否给予查处时,产生了争议。

[试析]公布虚假招股说明书是否构成欺诈?应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分析]本案中该股份有限公司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是事实。是否构成欺诈发行公司股票行为的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利用所制作的虚假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发行了股票。根据《公司法》规定,欺诈发行公司股票,是指公司及发起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的行为。倘若仅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或认股书而未发行股票,自然不构成欺诈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但是,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或认股书发行股票,则包括全部股票发行完毕和仅发行了部分股票两种情况。本案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是在公布虚假招股说明书且已开始发行股票的过程中,由于被发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后被责令停止而告终的。虽然其股票尚未全部发行完毕,但已实施了部分发行股票的行为。因此,该公司已构成欺诈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公司法》的规定给予罚款,责令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6、2006年10月,某股份有限公司获准挂牌上市。2007年8月,该上市公司发布的中期报告中反映每股收益为0.31元。1998年1月30日,该公司年度报告称,其1997年实现利润5.4亿元,本年度增加资本公积金达6.48亿元,每股收益为0.83元。鉴此,市场发生异常波动,股民们对此表示疑问。主管部门遂会同有关机构着手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以下方面的严重问题:①该公司在2006年上报的上市申报材料存在虚报产品销售额、虚增产品库存和隐瞒公司2006年度亏损1.4亿元以及虚报盈利4600万元等事实。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含有上述虚假内容并出具了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2007年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②该会计事务所在1998年初出具审计报告并由该上市公司在2008年1月30日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有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虚构利润和虚增资本公积金达3亿多元的情形。由于该上市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有关部门决定予以查处。

[试析]:谁应对虚假信息披露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分析]在查处本案的违规行为时,在性质认定和追究对旬方面存在如下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本案中的上市公司的上市申报材料及年度报告中含有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内容,皆出自于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因此,某会计师事务所构成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上市公司,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申报和公布的,其中内容含有虚假及隐瞒情形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该上市公司并无责任。二是认为,不管会计事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中是否含有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最终申报和公布均是该上市公司的行为,正因为其申报和公布了这些虚假和隐瞒事实的材料和年度报告,才误导了股东和社会公众。因此,该公司才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认为,本案中的上市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该上市公司先后在申报上市材料及年度报告中虚构和隐瞒事实,尽管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的审计,但是由该上市公司申报和公布,所以,该上市公司是推卸不掉其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的。至于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没有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反而出具含有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应承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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