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8


2011-9-8
2011年09月08日
  1.    总则
  1.    1制定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的稽核,适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确保品管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1.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工作,均适用本规章。
  1.    3权现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稽核规定
  2.1定义
  对各项品质活动与相关结果进行查核,以验证其与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之规定是否一致,以及规定是否被正确执行,并达到预定之目标,此项查核工作即为品质稽核。
  品质稽核分为定期稽核与不定期稽核。
  2.2品质稽核种类
  2.2.2不定期稽核
  (1)    品管部主管视需要可指定人员对某项品质活动进行必要之稽核工作。
  (2)    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可视需要要求品管部对公司之品质体系作全面的稽核,或对某项品质活动作必要的稽核工作。
  2.2.3定期稽核
  由品管部于每年12月提出次年度《内部品质稽核计划》,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稽核。
  3.    定期稽核规定
  3.1稽核准备
  3.1.1稽核人员组成
  由品管部提出参加稽核的人员组成情况,经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批准,并由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委任稽核组组长。稽核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熟悉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制度与规范。
  (2)    受过相关之训练([注]ISO9000认证之企业,稽核人员应具有内部审核员的资格)。
  (3)    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好。
  (4)    非被稽核部门之工作人员。
  3.1.2稽核实施计划
  由稽核组组长编制〈稽核实施计划表〉,经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并提前一个星期向被稽核部门发出通知。实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    稽核的目的、范围/部门。
  (2)    稽核的日期、时间安排。
  (3)    稽核的依据、评判准确。
  (4)    稽核组成员组成状况。
  3.2稽核实施
  3.2.1起始会议
  稽核组组长视需要,可召集稽核小组成员及被稽核单位代表,举行起始会议。
  起始会议内容:
  (1)    稽核实施计划的再度说明。
  (2)    被稽核单位的配合状况。
  (3)    释疑。
  3.2.2实施稽核
  (1)    稽核人员通过面谈、文件检查、资料调阅及现场检查,收集证据,了解稽核项目的客观状况。
  (2)    对发现的问题,稽核人员应记录在《不符合事项报告》中,并经被审核部门负责人确认,以保证不符合事项能够被理解,有利于纠正措施的采取与实施。
  (3)    稽核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
  3.2.3结束会议
  稽核完毕,由组长召集稽核小组成员及被稽核单位代表,举行结束会议,必要时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列席。结束会议内容包括:
  (1)    稽核中的所见所闻。
  (2)    应予肯定的突出方面。
  (3)    应予纠正的不足地方。
  (4)    不符合事项的报告。
  (5)    释疑。
  3.3稽核结果追踪
  3.3.1报告提出
  在稽核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稽核组组长负责编制《稽核报告》呈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稽核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稽核目的、范围/部门。
  (2)    稽核小组成员。
  (3)    稽核日期、时间。
  (4)    不符合事项的描述。
  (5)    针对稽核项目,对被稽核部门的工作作出评价。
  3.3.2报告发放
  稽核报告应发放下列部门:
  (1)    总经理F(或管理者代表)、品管部经理。
  (2)    被稽核部门。
  (3)    不符合事项涉及部门。
  3.3.3追踪管理
  (1)    责任部门负责针对《不符合事项报告》提出纠正措施并加以实施。
  (2)    品管部追踪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确认。
  (3)    品管部保存稽核产生的记录、报告等资料。
  4.    附件
  [附件]HC08-1《稽核实施计划表》
  [附件]HC08-2《不符合事项报告》
  1.    总则
  1.    1制定目的
  为提升员工品质意识与观念、知识与技能,特制定本规定。
  1.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员工,是对公司教育训练制度的补充规定。
  1.    3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作业规定
  2.1有关说明
  (1)    本规定是对公司教育训练制度的补充,针对品质意识与观念、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进行规范。
  (2)    品质训练之计划由品管部于每年底制订,并与相关部门协商。
  (3)    临时增补训练由需要单位或品管部提出。
  (4)    人力资源部应协助品管部组织各贡项训练的准备、实施与总结工作。
  (5)    内部讲师由公司资深干部或专业人员担任,由组织单位视需要挑选推荐。
  (6)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家到公司担任讲师。
  (7)    必要时相关单位可申请参加公司外部相关机构组织之品质培训。
  (8)    参加培训人员应提供学习必得报告或接受必要之评估。
  (9)    每次培训应依教育训练制度的规定做好训练记录。
  (10)    每次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学员对训练效果作必要之评估。
  (11)    训练费用依公司教育训练制度与年度预算规定申请。
  (12)    训练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将相关之记录、报告等资料存档,统一管理。
  2.2品质意识训练
  (1)    品管部应组织对公司各级人员进行相关的品质意识和观念的教育,根据公司品质管理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人均2小时的训练。
  (2)    对新进员工应由品管部作全面的品质意识与观念的教育训练,以促使新进员工尽快适应公司的品质管理模式。
  (3)    品管部应协助总务部门定期做好公司的各项品质宣传活动,以渲染公司的品质氛围。
  2.3品质知识与技能训练
  (1)    品管部应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作与其工作相关的品质规范、制度的训练,必要时组织训练考核,以确保遵守品质要求而工作。
  (2)    对新颁布或修订之品质规范、文件,品管部应组织对相关人员作必要之训练,以确保规范、文件被充分理解并实施。
  (3)    对新产品,应由技术部门、品管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作必要之训练,以掌握新产品的技术要求、品质要求。
  (4)    对新设备,应由生技部、品管部组织对相关人员作必要之训练,以掌握设备的操作、点检要求。
  (5)    特殊岗位(如品管检验人员、重要岗位作业人员等)人员,应经过必要之专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3.    附件
  [附件]HC09-1《月份品管训练计划表》
  1.    总则
  1.    1制定目的
  建立品管人员任用制度,确保从事品质管理的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以利于公司品管体系的顺利推行。
  1.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管部工作人员的甄选、任用,除依公司相关人员的人事制度外,尚需遵守本规定。
  1.    3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品管部检验人员任用流程
  2.1初选规定
  (1)    品管部根据人员编制定额、工作负荷等因素确认本部门需增补之检验人员需求,包括岗位及人数,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
  (2)    人力资源部根据品管部之申请予以审核后,以内部招聘形式向本公司员工公布招聘条件。
  (3)    本公司品管检验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均从第一线员工中选拔。其基本条件如下:
  (A)    18~25岁。
  (B)    高中(含)毕业以上学历。
  (C)    在本公司服务半年以上(一年以上者优先)。
  (D)    为本公司正式工或合同工。
  (E)    最近六个月之考绩良好以上,且所受奖励多于处罚。
  (4)    本公司员工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由本人自荐或其所属部门推荐,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内招推荐表》。
  (5)    推荐(或自荐)者填上应聘人姓名、性别、工号、所属部门、出生年月、进厂日期、工种。
  (6)    应聘人所属主管签署对该员工的表现评语。
  (7)    人力资源部填写应聘人最近六个月之考绩与奖惩状况。
  (8)    人力资源部将符合条件的庆聘人的推荐表汇总至品管部后,由品管部组织笔试与大面试。
  2.2笔试与面试
  2.2.1笔试规定
  对应聘人之笔试,由人力资源部与品管共同命题,主要考核目的在于了解应聘人的下述能力(知识):
  (1)    基本知识与学历是否相称。
  (2)    理解能力。
  (3)    公司产品知识。
  (4)    品质观念、意识。
  (5)    书写与表达能力。
  (6)    拟任岗位应有的其他知识。
  2.2.2面试规定
  笔试合格者,由品管部主管或相关干部面试,面试的目的在于了解应聘人的下列技能(品性):
  (1)    品质观念。
  (2)    对出任品管人员的动机与认知。
  (3)    动手能力。
  (4)    细心。
  (5)    道德品质。
  (6)    拟任岗位应有的其他技能与品性。
  2.3试用与任用
  2.3.1录用规定
  (1)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由品管部提出录用建议。
  (2)    经应聘人所属主管及总经理核准,由人力资源部公布被录用者调至品管部试用的人事异动令。
  (3)    被录用人于异动生效日前交接完原有工作,并于异动生效日至品管部报到。
  (4)    被录用人在品管岗位应有三个月左右的试用期。
  2.3.2培训规定
  (1)    试用品管人员应由品管部组织对其进行一系列的专业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者,发予品管人员上岗证后,方可正式成为品管人员。
  (2)    培训内容一般包括:
  (A)    品质意识与观念。
  (B)    公司各种品质管理文件、规范。
  (C)    产品技术、品质知识。
  (D)    国际、国家标准。
  (E)    测量、试验仪器使用。
  (F)    各种品管应用于手法和表单的使用。
  (G)    产品检测方法。
  (H)    品管人员应具备的其他知识。
  2.3.3试用规定
  (1)    未取得上岗位之前,试用品管人员应参与实际工作试用。
  (2)    试用品管人员无上岗位,不可单独从事检验工作,须由持有上岗证之品管人员以师徒方式指导其工作。
  (3)    试用期间,品管部各级干部应经常查核试用人员工作状况,并加以辅导。
  (4)    试用期间之考核、奖惩等管理由品管部进行。
  2.3.4任用规定
  (1)    试用表现良好,且如期取得品管上岗证的人员,由品管部提报、人力资源部公布,予以正式任用为品管人员。
  (2)    试用表现良好,但未能如期取得品管上岗证的人员,经品管部建议,可适当处长试用期,延长期内考核通过,获得上岗证者,可予以正式作用为品管人员。
  (3)    试用表现不佳,或未能取得上岗证的人,经品管部提议,以试用不合格退回其原属单位。
  3.    其他被充规定
  (1)    品管检验人员如内招无合适人选需外聘时,由人力资源部依公司人员聘用相关规定外招,但仍需经过试用、培训的过程方可正式任用。
  (2)    品管各级干部任用渠道有三种:
  (A)    由品管部人员内升。
  (B)    由公司其他部门调任。
  (C)    外聘。
  (3)    由品管部人员内升之干部依公司有关升迁之管理规定处理。
  (4)    由公司其他部门调任之干部除依公司有关升迁之规定处理外,应对拟任用人员经过品管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用。
  (5)    外聘之品管干部除依公司有关人员聘用之管理规定外,对聘用人员应经过品管上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任用。
  (6)    本规定是对公司人员任用相关制度的补充,应用时应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4.    附件
  [附件]HC10-1《品管人员试用转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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