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千万,字节前餐饮主管二审被判6年

本文转载自腾讯网,近日,据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书,此前任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餐饮主管的高传峰,向两家餐饮供应商索取钱款共计1024.7万元,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传峰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餐饮专家工作,全面负责公司餐饮供应商的引入、对接、日常监督、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同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被告人高传峰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等地向北京字节跳动公司餐饮供货商北京某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24.7万元,为上述公司在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谋取利益。

被告人高传峰于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高传峰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8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传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传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家属协助其退赔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高传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向被告人高传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四万七千元。

一审判决后,高传峰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二审期间,上诉人高传峰的亲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24.7万元。

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认为,上诉人高传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传峰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在一审期间协助其退赔大部分赃款,并于二审期间又代其退赔剩余赃款,目前全部赃款退缴在案,故可依法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高传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四万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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