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国用“数字税”扼住跨国互联网企业咽喉 我国或推进相关政策

数链观察:近日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在一场经济论坛上表示,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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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前表示,企业可以从大数据分析洞察用户的特征、习惯、需求和偏好,感应市场变化,调整竞争策略。第三方平台企业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就像掌握了宝贵的矿产资源。平台价值来源于用户,所以用户理应享受平台创造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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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平台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会向用户发放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但更多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作为价值创造来源,用户却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因此,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理念,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表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考量。

按照经合组织和欧盟委员会的说法,利润应在“价值创造地”征税。而对于平台企业来说,“用户”作为企业的数字资产之一,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创造着相应的价值“。

目前普遍认为的“用户创造价值”体现在这些方面:(用户扮演了)组成有价值的网络、提供数据或发布在线内容(的角色)。简单举个例子,现在大多数平台类企业都将巨大的用户量转化为广告流量,以此盈利——那么用户在其中,就为企业被动地创造了价值。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全球的用户在不同的国家为其创造这种价值,如何收税就成了问题。

从落地角度来看,数字税的推进面临这两方面挑战:

一是税基收入如何认定。

针对上述情况,迄今还没有一套基于“用户参与创造价值”理念的科学计算方法,对于是否应该针对“用户创造价值”来收税也存在争议。

二是数据税成本的转嫁问题。

从经济学机理看,数字税的税负分配与产品性质、市场格局、各方主体议价能力、市场控制能力等各类宏微观因素有关,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需要结合市场竞争、税负公平、社会福利等多方面考量,开展更全面与深入的评估与分析。

“总的来说,虽然目前数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大型的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背后的用户创造价值理念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应是免费的。研究和关注数字税对中小企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姚前表示。

据人民日报统计数据,截至今年1月,英国、加拿大、日本等30多个国家均已宣布向以美企为首的全球科技巨头征收“数字税”。中国如今也加入表态行列,对跨国互联网企业来说,将会是巨大的变革和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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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blog.csdn.net/qiao_xixi/article/details/1113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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