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生命周期管理-土地征收

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主体: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范围

  1.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省厅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共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 在土地利用总体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审批权限

  • 国务院
    (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省政府
    国务院以外的项目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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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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