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微草堂笔记》3.27

冯平宇言:有张四喜者,家贫佣作。流转至万全山中,遇翁妪留治圃[1]。爱其勤苦,以女赘[2]之。越数岁,翁妪[3]言往塞外省长女,四喜亦挈妇他适。
久而渐觉其为狐,耻与异类偶,伺其独立,潜弯弧射之,中左股。狐女以手拔矢,一跃直至四喜前,持矢数之曰:“君太负心,殊使人恨!虽然,他狐媚人,苟且野合耳。我则父母所命,以礼结婚,有夫妇之义焉。三纲所系,不敢仇君;君既见弃,亦不敢强住聒[4]君。”握四喜之手痛哭,逾数刻,乃蹶[5]然逝。
四喜归,越数载,病死,无棺以敛。狐女忽自外哭入,拜谒姑舅,具述始末,且曰:“儿未嫁,故敢来也。”其母感之,詈[6]四喜无良。狐女俯不语。邻妇不平,亦助之詈。狐女瞋视曰:“父母詈儿,无不可者。汝奈何对人之妇,詈人之夫!”振衣竟出,莫知所往。
去后,于四喜尸旁得白金五两,因得成葬。后四喜父母贫困,往往于盎[7]中箧[8]内无意得钱米,盖亦狐女所致也。皆谓此狐非惟形化人,心亦化人矣。或又谓狐虽知礼,不至此,殆平宇故撰此事,以愧人之不如者。姚安公曰:“平宇虽村叟,而立心笃实,平生无一字虚妄。与之谈,讷讷不出口,非能造作语言者也。”
卢观察癹(bá)吉言,茌平[9]有夫妇相继死,遗一子,甫[10]周岁。兄嫂咸不顾恤,饿将死。忽少妇排门入,抱儿于怀,詈其兄嫂曰:“尔弟夫妇尸骨未寒,汝等何忍心至此,不如以儿付我,犹可觅一生活处也”。挈[11]儿竟出,莫知所终。邻里咸目睹之,有知其事者曰:“其弟在日,常昵一狐女。竟或不忘旧情,来视遗孤乎?”是亦张四喜妇之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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