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时常见的PTA影响因素以及近期判例介绍: 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 v. Iancu 案

版权声明:转载须征得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1245949/article/details/88072802

 

曾经接触过美国专利申请的朋友应该都曾经听说过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此制度是为了补偿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因为USPTO的不当延迟而短少之专利实施期限。一般而言,申请人无需担心此期限的规则与计算,因为USPTO会于专利核准时自动帮你计算好,但必须注意的是申请人的某些行为可能会构成所谓的「申请人延迟 (applicant delay)」,而导致扣除上述的专利实施期限调整。本文将重点介绍申请人的哪些行为可能会造成申请人延迟、并且重点介绍近期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 v. Iancu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所给出的PTA认定结论。

 

PTA的相关法规及计算方式

 

PTA的相关规定主要在美国专利法35 U.S.C. §154(b) 及美国专利法施行细则37 C.F.R. 1.702、1.703、1.704中,计算主要原则为:

[USPTO延迟] – [申请人延迟] = PTA期限

其中,USPTO延迟为以下三类延迟的加总:

[A类:官方通知或回复延迟] + [B类:未能三年内核准延迟] + [C类:程序中干扰延迟] = [USPTO延迟]

其中,A类延迟主要包含两种情形:(1) USPTO未能于申请提出后的14个月内给出首个官方通知 (可以是OA、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或核准通知等) 、(2) USPTO未能于4个月内响应当事人的回复 (例如OA答辩/RCE请求等) 或者上诉; B类延迟主要是提出申请开始至核准的期间超过三年 (但不会计算RCE或上诉的期间);C类延迟主要是计算干扰 (interferences)、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s), 还有上诉 (appeals) 所造成的延迟。 另外,上述三种类的延迟若有重叠期间 (overlapping) 则会扣除。

 

USPTO网站上可查

 

如同前文 所述,其实申请人无需太过担心此期限的计算规则,因为USPTO都会帮你计算好,查询的方式也很简单, 图1所示,只要 在USPTO的Public Pair网站上 (http://portal.uspto.gov/pair/PublicPair) 输入案件号码后都可以做详细的PTA计算结果查询、 ABC及申请人各类的延迟、以及日期计算的起算和终止时间都详细列在网页上。

 

公众专利申请信息,数据源:USPTO之Public Pair网站

 

 

申请人应特别注意的PTA可能影响因素

 

申请人的某些特定行为将会构成上述的「申请人延迟 (applicant delay)」而导致PTA被扣除,因此申请人应该关心的不是如何计算PTA (如前文所言 、因为USPTO都已帮你算好 ),而是哪些行为会构成 「申请人延迟」、或是哪些因素可能导致PTA被扣除。

 

申请人可能影响PTA的因素 (一)请求延展OA回复期限

 

根据35 U.S.C. §154(b)(2)(C)(i) 记载:

The period of adjustment of the term of a patent under paragraph (1) shall be reduced by a period equal to the period of time during which the applicant failed to engage in reasonable efforts to conclude prosecution of the application

可知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没有做出合理的努力」、将会被视为申请人延迟而扣除相应的PTA,而最常见的「没有做出合理的努力」就是请求延展OA回复期限 (可参考37 C.F.R. 1.704(b)),申请人所延展的OA回复时间于日后PTA计算时将会被扣除,因此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的3个月内提出OA回复为佳。

 

申请人可能影响PTA的因素(二)】有提出Terminal Disclaimers的分割案

 

提出分割案后,母案与分割案有各自的PTA时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分割案有对母案提出Terminal Disclaimers,则分割案的PTA不能被用来延长在Terminal Disclaimers声明中已经放弃的期限,也就是说获得PTA的分割案、其最终存续期间不得超出母案的最终存续期间。

 

【申请人可能影响PTA的因素(三)】提出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申请人于回复OA后、才主动提出的IDS将会被归类成申请人延迟而扣除自OA回复至提出IDS的时间 (37 CFR 1.704(c)(8)),例外是若此IDS是来自美国或外国专利局于对应案中给出的信息, 则申请人于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提出此IDS (并需加提1.704(d)Statement) 可免于扣除PTA (37 C.F.R. 1.704(d), 又称为thirty-day safe harbor)。

 

【申请人可能影响PTA的因素(四)】提出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申请人需注意的是,提出RCE后至核准通知发出前的时间、虽然USPTO造成的A类延迟仍有计算 (例如USPTO没有于提出RCE后的4个月发出OA或通知、或是OA答辩后没有在4个月内给出下个OA或通知等),但B类三年延迟将暂停计算,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在RCE阶段要减少OA次数、尽可能速战速决为佳。

 

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 v. Iancu (2019)一案:当RCE遇上IDS

 

介绍完 PTA的一些基础知识后, 来看看近期 (2019年1月23日) CAFC给出的较为复杂状况下的PTA认定结论。

在本案中,专利权人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先是于2011年2月22日提出RCE后,再于2012年8月21日收到欧盟对应案的异议申请 (Notice of Opposition),并于2012年11月29日针对收到的异议申请对USPTO提出IDS,最终于2014年6月20日获得授权,整体时间表如下:

 

专利权人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获得专利授权的流程

 

其中,USPTO根据Gilead Sciences, Inc. v. Lee (Fed. Cir. 2015) 一案的结论, 以及 37 C.F.R. § 1.704(c)(8)的条文,认定于RCE之后才提出的IDS将会干扰 (interferes) USPTO的审查工作, 导致审查官必须重新审视此申请案,因此必须自PTA中扣除「从提出RCE申请至提出IDS」的期间。专利权人不服,上诉至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然而法院仍维持USPTO的决定,接着专利权人上诉至CAFC,最终CAFC撤销了USPTO和地方法院对于申请人延迟的认定,认同专利权人的主张「于尚未收到欧盟异议申请的期间内、申请人无法对提出IDS做出任何努力」,因此不应该把此期间归咎于「申请人延迟」,故不该自PTA中扣除。CAFC于判决中还进一步解释: 本案与Gilead一案不同的是,本案的申请人于收到欧盟异议申请通知之前,无法做出任何努力、情况不同故不该引用该案的结论于本案。

经过本案后,相信未来对于RCE期间内提出IDS的PTA时间计算,USPTO都会以此标准进行认定,故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个好消息。而透过本案也可知悉, PTA计算中「申请人延迟」的认定、最主要原则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没有做出合理的努力」,因此日后美国专利申请人看到USPTO计算PTA中的「申请人延迟」、若认为自己已经做出合理努力、或是于该期间内无法做出任何努力的状况下,可以尝试对USPTO提出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要求重新认定PTA期间,或是提出上诉,仍有机会争取更合理的专利存续期间。

 

参考资料:

 

  1. 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 v. Iancu (Decision by Fed. Cir. Jan. 23)
  2. Calculating Patent Term Adjustment: Part 1 & Part 2
  3. http://www.wipo.com.tw/wio/?p=4876

 

 

作者:Johnny Chen

 

若对于内容有兴趣的朋友欢迎留言或来信讨论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weixin_41245949/article/details/8807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