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评级新规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有效识别、防范、消除和披露信用评级业务中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相关情形。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市场研究机构表示,本次《规则》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对信用评级业务中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限制,旨在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过去几年,我国信用评级业不断规范发展,但国内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依然广受诟病。在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成为各方的期待。从本次发布的《规则》看,新规对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设置得较为细致,从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和轮换、利益冲突管理和自律管理和处分等多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规则》总则中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受评对象、主承销商、信用评级委托方、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规则》在隔离设置和回避安排等方面,增加了多项具体细致的要求。在隔离设置方面,《规则》第五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隔离机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合理设置组织架构、科学划分部门职能、有效隔离评级人员等措施,防范和管理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第六条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不得影响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政策、技术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涉或参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及评级决策。

同时,本次《规则》在回避安排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存在的情形、评级人员存在的情形等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情形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信用评级机构、受评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信用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持有或交易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证券或衍生品;影响评级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来源:征信中国
编辑:微众税银

发布了16 篇原创文章 · 获赞 0 · 访问量 1万+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vzoom_credit/article/details/102562166